5.1 停车场规模


5.1.1 规划范围内各地块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模应依据土地使用性质、容积率等用地指标和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确定。
5.1.2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控制指标应考虑服务对象、建筑形式、停放方式等因素,依据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分布,选取标准车停放面积或停放建筑面积进行确定。
5.1.3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重视停车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,停车场设置的管理用房、停车辅助设施等建筑面积应按照不高于1㎡/机动车停车位的标准设置,且管理用房、停车辅助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城市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的5%。
5.1.4 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㎡~30㎡,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㎡~40㎡,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15㎡~25㎡。
5.1.5 非机动车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宜采用1.5㎡~1.8㎡。
条文说明
5.1.4 本条文参考现行行业标准《车库建筑设计规范》JGJ100和《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》(建标128-2010),现行国家标准《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》GB17907、《机械式停车设备 类别、型式与基本参数》JB/T8713等确定。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单车建筑面积不仅包含每辆车所需停车位面积,还包括车辆升降器、旋转盘等设备以及管理、服务、附属等配套设施所占建筑面积,其中配套设施占总建筑面积5%~1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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